《网络、电子商务与数据法》[97M]百度网盘|pdf下载|亲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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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商务与数据法 pdf下载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20-05
页数 390页
装帧 精装
评分 8.6(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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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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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今天的网络领域中,网络安全、大数据技术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以及公平竞争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在本书中均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内容简介

  《网络、电子商务与数据法》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变革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表现;网络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制度和法律实践;与网络经济有关的公平竞争问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和反垄断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签名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概况;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法律规制和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方面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
  《网络、电子商务与数据法》适合从事网络与电子商务管理和法律研究与服务的专业人员阅读,也适合相关的研究人员、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研究领域为竞争法。

竞争法国际协会(ASCOLA)会员。曾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从事博士后教学、

科研工作。


李小武:工学学士、法学博士。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2001.8—2002.8)、

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西雅图,2014.4—2015.8)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

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信息安全法。现为美团法律政策研究院高

级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刘金瑞: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

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网络安全应用研

究中心访问学者(2012.9—2013.8),研究领域为网络法、信息法、民法。


吴伟光:工学学士、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

学院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

网络和数据法、制度变迁理论。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信息技术发展与社会制度变革


第一节 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变革的基本理论 ··························001


第二节 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变革的具体表现 ··························006


第二章 网络安全法


第一节 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法概述 ·········································016


第二节 我国《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 ·······················034


第三章 网络中信息内容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言论自由的本质与中国特色 ·········································075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 ············································095


第四章 与网络有关的公平竞争问题与法律规制 ···································110


第一节 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规制 ···················110


第二节 与网络有关的垄断行为以及规制 ··································129


精彩书摘

第一章


信息技术发展与社会制度变革


第一节


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变革的基本理论


一、信息技术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作为大自然自组织现象的一种特殊形式,人是有生命的能量体。生命

体的特征是为了保持生命、传递基因以及尽可能扩大自己的组织性而需要

耗费资源。而由于大部分资源包括性资源都是稀缺的,生命体便不可避免

地针对稀缺资源产生竞争。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生命为了应对这种竞争

压力而进化,形成多种多样的生命形式。人类应对竞争的过程就是通过器

官和工具操控能量来改变外在对象的过程,是信息和能量相互作用来适应



和改变自然的过程。a


在激烈的过程中,人类形成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社会组织的形成是与

竞争压力、社会成员信息能力和社会成员能够控制的能量紧密相关的。当人

类的竞争环境、信息技术或者能源技术的获得和运用三个方面有任何实质

性变化时,人类的行为和组织模式都会发生根本性变化。b 对于信息技术和

能源技术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一些特定事件中发现其中的端倪。

例如改变了世界的中国四大发明中有三项都是信息技术,即造纸术、印刷术

和指南针,而火药是第一个人类发明的能源技术。蒸汽机的出现是人类发

明的第二个能源技术并引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催生了英国资本主义制度。

而美国也是电力能源和网络技术的发明者。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大致发

现能源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对社会组织会有根本性的影响。学者芮夫金认

为信息技术和新能源的组合不仅仅将带来第三次工业革命,而且是社会制

度的革命。c 总体来说,信息技术和能源技术的应用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动

力和方向,其中任何一个的根本变化都会改变竞争环境和格局,从而都将

对人类社会造成深刻的影响。


人作为有意识的能量体,其行为是受自己意识支配的。而对人的行为

的规范本质上是通过人的意识来对其行为实现控制。因此,制度的本质是

向规范对象提供规范信息,社会成员获得规范信息后通过自我意识的处理

和分析来决定自己的相应行为,从而实现制度目的。社会成员对于规范信

息的获得、分析和处理以及由此来指导其行为,这便构成制度规范的整个

过程。也就是说,对社会成员竞争行为加以规范的目的和规范竞争的措施


a 马克思将这一过程称为“劳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活动

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

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利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腿、

头和手运动起来。”[ 德]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英文版),[ 英] 萨缪尔·穆尔等译,

133 页,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b 信息技术、能量和社会组织被美国历史学者莫里斯认为是度量文明的重要指标。参见[ 美]

伊恩·莫里斯:《文明的度量:社会发展如何决定国家命运》,李阳译,38

40 页,北京,

中信出版社,2014。

c “透过历史来看,当人类发现新能源机制以及发明出新的通讯媒介来组织它们时,巨

大的经济转变便发生了……这一次是从资本主义市场向合作共有转变。”Jeremy Rifkin, The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pp. 25-26.


003


第一章 信息技术发展与社会制度变革


能力是整个制度的基本构成。而社会个体为了自身的最大利益也对这些信

息进行分析和计算,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即同意贡献出自己的自由

量。那么当社会制度的组织与维护者和社会成员之间对所传递信息的获得、

分析和执行差距较大时便造成了信息的失真,从而增加了组织和管理社会

成员的障碍,也就容易造成社会成员自由的损失以及制度的失能,社会便

处于非理性状态。因此,人类社会为了应对信息能力的限制,在不同的信

息技术条件下便诞生出相应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第二章中,我们还将对此

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


前言/序言

前言


我在2012年编著了一本《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的教材,现在已经七八

年过去了,在这一时间里,中国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都取得了更大的进步,

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也发生了变化。例如,在这本教材中还有专门的章节来

讨论垃圾电子邮件的法律问题,但是今天,已经越来越少的人使用电子邮件,

而且技术发展也使得大多数的垃圾邮件问题都可以由技术来解决,而不需

要通过法律来直接规制了。但是,今天网络领域中的网络安全、大数据技

术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以及公平竞争等问题则更为突出,

因此确实需要对这本已经过时了的教材重新加以修订。这本书便是这种背

景下的产物,其书名也改为《网络、电子商务与数据法》,其适用对象也

从高校学生转为更加广泛的专业人士。


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和经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不是当年的初创和新

兴产业,而是触及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巨大产业和经济模式。对于

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也不是当年的修修补补和边边角角的问题了,

而是变成了全方位的、涉及整个法律体系和制度深层结构的问题。这意味

着用一本书来覆盖和解决所有这些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书在

内容上也进行了取舍:一方面,将在体系上已经比较完备的与网络有关的

法律问题排除在外,例如知识产权法、金融法以及刑法等问题;另一方面,

更注重一些基本理论的介绍以避免在此领域的频繁立法活动使得书的内容




迅速过时,这一点在第一章、第三章和第七章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本书共由七章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信息技术与社会制度变革之间关

系的历史考察和分析,以此来帮助读者了解和预测网络技术对人类社会变

革的影响。第二章主要介绍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网络安全是

网络经济的基础,而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的制度保障。第三章主要介绍

和讨论网络上信息内容规制和隐私保护问题,从理论上来构建这一方面的

制度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来讨论。第四章是关于网络经济的公平竞争法

律规制问题,包括第一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和第二节的反垄断问题。

第五章是关于电子商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商务法》

等法律法规的介绍和讨论。第六章是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我国的《电

子签名法》为基础,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情况进行介绍和讨论。第七章

主要是有关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的法律规制的一些理论问题,由大数据技术

的法律规制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两小节构成。


本书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刘金瑞博士负责

第二章内容的撰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博士负责第四章第二节

内容的撰写以及美团点评公司的高级研究员李小武博士负责第五章的撰写,

其余内容都由我来完成,作者对各自内容负责。


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一贯支持,尤其是刘晶老师的耐心和细心的工

作,这是拙作能够出版的至关重要的条件。本书得到了清华大学本科教学

改革项目的支持,这里表示特别的感谢。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廖凯原楼

2020 年2 月